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饲养犬只的管理,营造良好育人环境,避免宠物伤人、扰民、疫病传播、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眉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校园犬只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校外人员进入校园进行遛放犬只。
二、在校学生禁止在校园内饲养各种犬只,违者将按照相关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三、学校办公区、教学区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区域禁养一切犬只及遛放犬只。
四、校园内禁止饲养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英国马斯提夫犬等22种烈性犬、大型犬。
五、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圈养,妥善管理犬只,不得敞放。
六、养犬人所养犬须合法取得犬只免疫证明。通告发布5日内携带犬只免疫证明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志牌。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二)为犬只佩戴标志牌;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妊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对犬只粪便及时清除;
(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六)禁止在校园内活动高峰时间遛放犬只。
八、对无主犬只的处置
(一)校园内散放、未束链犬只,视为无主犬只处置。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对校内无主犬只进行驱离、网捕,并联系有关部门及社会机构予以处置。
九、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十、 拒绝、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在犬只管理中依法依规行使职责的,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禁养犬只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的22种烈性犬、大型犬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