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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犬只管理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犬只管理的通告
来源: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    编辑: 平安川科    日期: 2023-10-18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饲养犬只的管理,营造良好育人环境,避免宠物伤人、扰民、疫病传播、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眉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校园犬只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校外人员进入校园进行遛放犬只。

二、在校学生禁止在校园内饲养各种犬只,违者将按照相关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三、学校办公区、教学区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区域禁养一切犬只及遛放犬只。

四、校园内禁止饲养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英国马斯提夫犬等22种烈性犬、大型犬。

五、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圈养,妥善管理犬只,不得敞放。

六、养犬人所养犬须合法取得犬只免疫证明。通告发布5日内携带犬只免疫证明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志牌。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二)为犬只佩戴标志牌;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妊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对犬只粪便及时清除;

(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六)禁止在校园内活动高峰时间遛放犬只。

八、对无主犬只的处置

(一)校园内散放、未束链犬只,视为无主犬只处置。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对校内无主犬只进行驱离、网捕,并联系有关部门及社会机构予以处置。

九、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十、 拒绝、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在犬只管理中依法依规行使职责的,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禁养犬只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的22种烈性犬、大型犬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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