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保卫处为校内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五条 车辆未按分类停放在指定区域或违规停放。
第六条 车辆未按车位内箭头方向停放。
第七条 车辆停放压线占用两个车位。
第八条 车头或车尾探出车位线。
第九条 占用紧急通道、专用通道、人行步道、人行横道等。
第十条 校园道路限速25公里/小时,25公里/小时-35公里/小时视为轻度超速,35公里/小时-45公里/小时视为严重超速,高于45公里/小时视为危险驾驶,特种车辆除外。
第十一条 校内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第十二条 校内行驶时乘坐人员超出规定人数视为超载。
第十三条 不按校内交通指示灯行驶。
第三章 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每车按照每年总计12分,时间为6月30日至次年7月1日,每年分数不累计,该扣分制度为校内扣分,不等同于驾驶证扣分。
第十五条 扣分标准图
序号
扣除2分/次
扣除3分/次
扣除5分/次
扣除6分/次
1
车辆未按分类停放在指定区域或违规停放
占用紧急通道、专用通道、人行步道、人行横道
时速超过35公里/小时
时速超过45公里/小时
2
车辆未按车位内箭头方向停放
时速25公里/小时-35公里/小时轻度超速
校园内闯红灯车辆
不服从校内交通管理规定
3
车辆停放压线占用两个车位
校内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校园内危险驾驶
出现重大交通事故
4
车头或车位探出车位线
超载
超载人数超过2人
5
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志牌行驶
第十六条 处罚措施
序号
具体情况
处罚措施
备注
1
扣除2分
告知提醒、警告提醒
2
扣除3分
对违规车辆进行锁车6小时处罚
3
累计扣除5分
设置黑名单“7天”
4
累计扣除12分
设置黑名单至本记分周期结束,或在本周期转为临时车辆
5
校园内危险驾驶或重大交通事故
设置为永久“黑名单”
第十七条 黑名单解除办法分为线上申请或线下申请,线上申请需要该车车主在“钉钉”管理系统内通过提交“车辆黑名单解除申请”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解除,线下申请需车主到保卫处领取“车辆黑名单解除”申请单并由相关领导审批签字后交回保卫处办公室解除“黑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